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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11月19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万禄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工作要点安排,从4月初至7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普遍进行了自查和抽查。在此基础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委组成9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贤永、李万禄、步智信、张世德、王淑森带队,深入9个市、州、地,35个县(市、区)近100 个乡(镇),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进村入户与各级人大代表、林业科技人员、农村基层干部、林场职工、林区农民代表座谈等形式,基本了解了我省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的情况。各检查组还就检查的情况与当地政府交换了意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这次执法检查基本达到了主任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将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全省贯彻“一法两条例”的情况
林业“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由于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林业系统职工艰苦努力,全社会积极参与,我省森林资源管护力度继续加大,林业重点工程全面启动,林业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林木种苗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1990年到2000年,我省有林地面积从3630万亩增加到6778万亩,森林蓄积量由1.38亿立方米增加到2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18.3%上升到30.83%,实现了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三个同步增长。从检查的结果看,全省宣传、贯彻、执行“一法两条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主要表现在:
(一) 领导重视。各级政府把依法治林,改善林业生态环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成立了林业生态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森林防火等各类领导小组或机构。各级分管领导积极参加当地“一法两条例”的街头宣传咨询、知识竞赛、座谈会等活动,有的还发表署名文章宣传“一法两条例”。各级人大也加强了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有的还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的意见。
  (二) 宣传形式多样。自“一法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结合“三五”普法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条幅、修建固定性标牌、办墙报、图片展览、发放林业法规小册子、出动宣传车和派干部走村串寨、办培训班、搞知识竞赛、赶场天开展咨询宣传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宣传,对林业执法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通过学习和宣传,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兴林、依法护林的意识。
  (三) 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和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黔西南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六盘水市100万亩石漠化治理工程规划》、铜仁地区《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实施意见》、黔南州《木材运输证管理办法》、《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划,促进了“一法两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全省林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 执法力度有所增强,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明显减少。一是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了林业公安、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等执法队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执法体系。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建设。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林业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几年来,全省共培训执法人员3万多人次,已有6500人做到了持证上岗。三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把经常性的林业执法与林业专项打击活动结合起来,自1998年以来,全省通过开展“天保三号”行动、野生动植物保护执行年活动、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中国森林年、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等专项活动和经常性的执法活动,森林公安、林政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0868起、处罚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3825人,收缴野生动物上万头(只),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四是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设立了森林植物防治检疫站,加强了木材、木制品、树种树苗的检疫工作;建立了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制度,在一些乡镇还设立了预报网点,加大了对病虫害的监控力度和防治的投入。有的地方还成立了防火专业队,不少地方通过制定乡规民约,成立群众护林组织,把提高森林保护的全民参与贯穿于宣传、贯彻“一法两条例”工作的始终。通过努力,我省森林火灾受害率、病虫害发生面积均在省控指标内。各地还通过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木材流通市场、以天然林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厂进行清理、整顿,禁伐天然林,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等措施,使我省森林资源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五) 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全面启动。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义务植树活动,各部门密切协作,围绕铁路、公路、河流和农灌渠系等进行了通道绿化建设。我省2000年2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情况良好,大部分试点县已按质按量完成了分配任务。盘县等一些没有列入试点的县,也自筹钱粮退耕还林还草。继1989年“长防工程”启动以来,我省先后启动了“珠防”、“天保”、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资源发展与保护项目世行贷款、以工代赈、“水保”等生态建设工程。在这些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地根据实际不断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如黔东南州实施“沼气工程”、兴义在沙石质地区引种云南车桑子等薪炭林木,找到了一条解决无煤林区在天然林禁伐后,林农生产生活燃料困难的路子;盘县在半石山地用营养袋移栽技术提高植树造林的成活率;贞丰在半石山区种植花椒,既保持水土、恢复植被,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兴义林场走林畜结合之路,发展奶牛及加工销售;三都、赤水等地大量种植各类竹子,发展竹产业,为调整林种结构找到了好办法;龙里在退耕还林还草试点中,套种见效快、成本低的牧草和见效慢、发挥效益时间长的经果林,激发了农民群众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由于贵州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抓得较好,国家林业局已把贵州作为全国林业工作省级联系点,并从今冬明春开始,在我省实施10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和100万亩荒山造林计划。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在贯彻执行“一法两条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森林“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
  各地在学习、宣传“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不深入、不持久,缺乏深度和广度,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对“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认真学习,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还没有转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意识上来;有的群众对森林“一法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还不太了解,用法律保护森林资源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一些部门和地方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职能部门工作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的一些建设工程中,对林地的征占用存在有法不依,越权审批、未批先占、不批也占、占而不报、占而不补的情况;毁林毁草开垦、采砂、采石、取土等破坏植被和侵占林地现象屡有发生。对已经查实的违法征占用林地现象,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赋予的权力,在办理涉林案件中有推诿、拖拉的情况,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有的地方乡(镇)领导甚至带头违法。如盘县松河乡政府2000年集体研究批准砍伐集体林场150立方米林木案;盘县大山镇政府违法占用老厂林场800余亩林地,经六盘水市中院1997年判决生效,应缴纳的林地补偿费至今未能得到执行;长顺县新寨乡乡长擅自批准砍伐林木案,平塘县四寨镇领导擅自批准采伐天然林案,目前仍在查处之中。
  盗伐、滥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1998年以来,铜仁地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493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贤永带队的检查组在江口县检查时,就发现并督促查处了凯马国有林场和“七姊妹” 林场被分别盗伐1678立方米和935立方米的案件;黔南州共查处盗伐林木215起、滥伐林木515起,违法运输木材案967起,占各类案件的40.87%;黔西南州共查处盗伐、滥伐林木195起;毕节、贵阳、安顺、遵义、六盘水和黔东南也都查处了不少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林权、林地纠纷多。其原因:一是林权、林地权属不清。一些地方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至今无法定权发证。二是定权发证工作不彻底。一些地方林权林地的定权发证工作较粗,往往采取脚踏手指的原始划定方法,发证时也不进行核对,导致四至边界不清。三是协调配合不够好,处理纠纷不及时。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与地方在周边林权林地的定权工作中,各自强调自身利益,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发生纠纷后未能及时解决。
  森林公安机构设置不健全。我省除盘县外,各市、州(地)、县尚未设立森林公安局、公安分局,现有的森林公安科、派出所又没有刑事侦查权、刑事拘留权和独立办案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乏力。
  (三) 禁伐、限伐后,一些地方出现财政减收、人工造林无力还贷、农民返贫等新的问题。
  实施天然林禁伐、商品林限伐是完全正确的,对生态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根本的、长期的作用。但在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在林区、林农和森工企业也出现了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是林区财政严重减收。天然林禁伐和商品材指标没有削减前,林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在部分地区的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以黎平县为例:1998年财政总收入4073万元,木材税收220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4.06%;2000年财政总收入3652万元,木材税收57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48%,加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禁伐一次性补助590万元,仍比1998年减收1142万元。二是林区农民收入普遍减少,扶贫难度增大,返贫现象增多。以天柱县为例:1998年商品材采伐量3.2万立方米,林区农民从采伐、搬运到出售所获得的产品收入和劳务收入是270元/立方米,共计收入846万元;2000年商品材指标削减为1.2万立方米,收入为324万元,比禁伐、限伐前少了522万元,靠木材脱贫的农户返贫现象增多。三是森工企业和林场职工转产、分流、安置困难增大。我省“天保工程”区林业在职职工1.6万多人,关、停、并、转后,全省共有9035人需要分流。分流人员的安置、在职职工的社会福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问题都比较困难。四是造林贷款到期,债务负担沉重。一些联营林场、造林大户,造林贷款还款付息期限和租赁土地期限已到,有林不但不富,反而背上债务。习水县森工公司从1986年开始投入自有资金908万元、世行贷款768万元营造速生丰产林,现大部分划为禁伐区,不但不能按期还贷,还得背上沉重的利息包袱,公司经营陷入困境,500多职工生活举步维艰。赤水市造林专业户帅必祥,1993年承包造林2500亩,投入自筹和各种贷款22万元,尚欠造林工钱2.5万元,现在禁伐林材,帅家生活困难,债务沉重,怨气较大。以上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挫伤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林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有些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较晚,资金到位不及时,协调配合不够,影响项目的顺利进展。
每年国家林业部给我省植树造林的投资要到次年的6月以后才下达,我省财政匹配资金不理想,以致错过了我省实施植树造林和商品材采伐的最佳季节,影响了植树造林的质量和效果,影响了商品材的采伐、搬运和销售。
一些地方同时实施不同渠道下达的项目,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部门之间配合不够,以致基层工作难度加大、生态林与经济林比重失调、经济林种类失调,投入的资金达不到预期效果。如六盘水市的珠防工程、长防工程(扫尾部分)、退耕还林还草、水保工程、农发项目、以工代赈等就存在此类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兴林的认识。全省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在喀斯特地区搞好林业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一法两条例”的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科学的决策和扎实的工作,努力搞好我省的林业建设。
  (二) 继续加大林业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
各地要结合“四五”普法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继续抓好基层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林业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表彰;对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要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跟踪报道和公开曝光。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更多的人了解林业法规的内容,树立林业的大局意识和法制意识,为依法兴林、依法护林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依法治林。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一法两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决定》[省发(1999)24号]、省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加强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等林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和林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设,从而提高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办案效率,强化出省境木材的检查手段,充实和加强林业基层队伍的力量,完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大打击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对林业系统人员知法犯法、对涉林案件有关的领导人,必须坚决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各级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对征占用林地应慎之又慎,确需征占用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法定费用,以新建林地。对未批先占、不批也占、少批多占、占而不补等问题要依法认真处理。
  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山林的定权发证工作;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因权属问题引起的纠纷。倡导制定合法有效的乡规民约,利用各种方式建立民间护林网络,增加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     
  (四)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大力搞好我省生态环境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把各类生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细、做实、做优。争取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能够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继续加大我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规模,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任务指标时,特别是在下达商品材指标、植树造林和退耕还林草计划的时间,能与我省的实际衔接起来,以提高质量和效益。要完善各种激励措施,改善投资环境,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吸纳林业投入。对同一地区的多项生态建设的投入资金,要强化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和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在投资渠道不变,管理体系不乱的条件下,做到各尽其能,各得其利,各尽其功,综合治理,使有限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
  加快石漠化治理的步伐,大力推广各类生态项目建设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加快绿化建设的速度。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时,对一些生态条件比较恶劣的地方,林业生态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建”字上,在投入和项目安排上要有重点的倾斜,培植和建设森林资源;对林业生态条件比较好的地方,林业生态建设的重点要放在“保”字上,建立管护体系和网络措施,加大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巩固和扩大森林资源。
  要提高林业的科技含量。加大对林业科技的经费投入,完善、健全、稳定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林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搞好林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迅速转化林业科研成果,把科技进步作为林业发展的动力,科学规划、科学设计,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植被恢复方式。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现整体推进。
  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要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与我省建设畜牧业大省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还草比例,为发展见效快的食草畜禽创造条件,推动草地畜牧业和复合生态建设的发展。
  (五)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要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林业多种经营,以增强林业和林区自身的造血功能。适宜种植中草药材、食物调料、干果的地方,要扩大规模并进一步搞好加工,提高附加值,以增加林农和林业职工的收入。要拓宽安置林业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的门路,缓解林业部门在职职工的社会福利保险、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方面的困难和林区财政减收的压力。在执行禁伐时,要考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燃料的替代措施,比如进一步推广沼气工程、以煤代材、节材炉灶、速生薪炭林建设等,以解决林农的实际困难。在分配商品材指标时,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专题报告我省在实施禁伐和限伐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求依法落实和兑现林业生态效益补偿金,加大对我省林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以减轻因禁伐和限伐给林区财政所造成的压力;对因实施禁伐和限伐造成的造林贷款债务问题,建议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比如,增加抚育间伐和商品材指标、以林抵债、挂帐停息、由国家收购用贷款所造林木等,以保护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
  (六)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对政府的监督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林业法规执行情况和林业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的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地方,如产煤区如何提取专门营造坑木林资金等难以操作的问题,要抓紧调研,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对于在“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希望省政府在半年内拿出整改意见,在2002年5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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