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民用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00年7月1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建设厅厅长 江厥中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贵州省民用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燃气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能源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增长,全省的燃气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全省城镇燃气用户已达到48万户,燃气气化率为43%,其中液化气用户32万户,煤气用户13万户,另外还有部分天然气和煤层气用户,逐步形成了以贵阳市为中心,县县有液化气的供应网络。由于燃气涉及千家万户,燃气行业已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气源多样化,燃气供应企业多家经营的状况。同时,燃气行业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违章占压煤气设施,无证经营液化气,因使用燃气不当或燃气器具安装不当引起的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由于国家尚未专门制定燃气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借鉴了四川、云南、海南、黑龙江、天津、武汉、大连等地的立法经验。
《草案》规定的内容涵盖了燃气行业的各项活动,其指导思想是:
(一)从我省实际出发,适应燃气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为我省燃气的政党供应提供法律保障;
(二)坚持把燃气安全放在第一位,并将燃气安全贯穿于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等各个环节;
(三)结合公用事业的特点,在规范燃气生产企业、供应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着重规范燃气供应企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
三、起草《草案》的主要过程
按照1998年省人大财经委对贵阳市燃气执法进行检查意见的要求,我厅立即对1996年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局的同志到遵义市、遵义县、瓮安县等地进行调研。之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省计委、经贸委、公安厅、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对《草案》进行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并充分征求了贵阳市煤气公司、天津美洲贵阳液化气总公司等有关企业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建议,参考邻近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草案》文本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现在的《草案》。
四、《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燃气建设项目立项前需审查的问题
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快,全省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逐渐加大,由于在项目引进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引进了一些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工艺不成熟的项目,造成重复投资。因此在《草案》第八条中对燃气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工艺是否成熟,技术是否可靠,目的在于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二)关于燃气企业资质管理的问题
资质管理是燃气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对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对燃气气源和质量、燃气压力、燃气生产工艺、安全生产、人员及其他等进行综合审查,其中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管理范围的,以其审查合格为企业资质审查合格的前提条件。因此《草案》第十五条中,只对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程序进行规定,明确燃气管理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我省目前除地、州(市)所在城市设有大、中型供气企业外,各县市基本上都有供气站(点),因此除了对大、中型供气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外,还有许多供气站(点)需要加强管理。因为这些供气站(点)大都设在城市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会是很严重,由于这些供气站(点)大都达不到燃气企业资质所规定的要求,只能进行分级管理,所以,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对供气站(点)的资质管理作出相关的规定,以确保整个燃气供应系统安全和规范。
(三)关于强化燃气企业的服务意识,明确服务规范问题
燃气行业是具有相对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其主要表现是燃气供应企业基本处于排他性的独占地位,而用户对燃气企业几乎无从选择。在此情况下,为了切实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草案》着重二个方面对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规定:一是规范经营行为,在《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是对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在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二是强化燃气企业的服务意识,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对燃气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提高其服务意识。
(四)关于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的问题
由于我省不产液化气,气价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对于收取开户费之后,给予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做法,经过这些年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而且,对于集资单位收取开户费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一旦集资单位违约,用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给政府和管理部门遗留下很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五)关于燃气器具管理问题
确保使用安全的燃气器具是燃气器具管理的重点。其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安装质量安全;三是使用安全。对此,《草案》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四个环节上作了规定。在生产上,按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销售上,实行《销售目录》制度,重点把好外省产品和进口产品适合本省燃气质量要求的审验关,以及产品售后安装、维修等配套服务的落实关;在安装和维修上,打破燃气供应企业垄断经营,引入社会化服务竞争机制,实行资质管理,并明确相关的服务规范。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建设厅厅长 江厥中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贵州省民用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燃气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能源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增长,全省的燃气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全省城镇燃气用户已达到48万户,燃气气化率为43%,其中液化气用户32万户,煤气用户13万户,另外还有部分天然气和煤层气用户,逐步形成了以贵阳市为中心,县县有液化气的供应网络。由于燃气涉及千家万户,燃气行业已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气源多样化,燃气供应企业多家经营的状况。同时,燃气行业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违章占压煤气设施,无证经营液化气,因使用燃气不当或燃气器具安装不当引起的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国家没有出台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由于国家尚未专门制定燃气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借鉴了四川、云南、海南、黑龙江、天津、武汉、大连等地的立法经验。
《草案》规定的内容涵盖了燃气行业的各项活动,其指导思想是:
(一)从我省实际出发,适应燃气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为我省燃气的政党供应提供法律保障;
(二)坚持把燃气安全放在第一位,并将燃气安全贯穿于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等各个环节;
(三)结合公用事业的特点,在规范燃气生产企业、供应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着重规范燃气供应企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
三、起草《草案》的主要过程
按照1998年省人大财经委对贵阳市燃气执法进行检查意见的要求,我厅立即对1996年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局的同志到遵义市、遵义县、瓮安县等地进行调研。之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省计委、经贸委、公安厅、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对《草案》进行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并充分征求了贵阳市煤气公司、天津美洲贵阳液化气总公司等有关企业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建议,参考邻近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草案》文本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现在的《草案》。
四、《草案》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燃气建设项目立项前需审查的问题
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快,全省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逐渐加大,由于在项目引进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引进了一些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工艺不成熟的项目,造成重复投资。因此在《草案》第八条中对燃气建设项目立项前,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工艺是否成熟,技术是否可靠,目的在于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二)关于燃气企业资质管理的问题
资质管理是燃气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对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对燃气气源和质量、燃气压力、燃气生产工艺、安全生产、人员及其他等进行综合审查,其中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管理范围的,以其审查合格为企业资质审查合格的前提条件。因此《草案》第十五条中,只对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程序进行规定,明确燃气管理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我省目前除地、州(市)所在城市设有大、中型供气企业外,各县市基本上都有供气站(点),因此除了对大、中型供气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外,还有许多供气站(点)需要加强管理。因为这些供气站(点)大都设在城市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会是很严重,由于这些供气站(点)大都达不到燃气企业资质所规定的要求,只能进行分级管理,所以,在《草案》第十六条中对供气站(点)的资质管理作出相关的规定,以确保整个燃气供应系统安全和规范。
(三)关于强化燃气企业的服务意识,明确服务规范问题
燃气行业是具有相对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其主要表现是燃气供应企业基本处于排他性的独占地位,而用户对燃气企业几乎无从选择。在此情况下,为了切实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草案》着重二个方面对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规定:一是规范经营行为,在《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是对管道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在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燃气企业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二是强化燃气企业的服务意识,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对燃气企业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提高其服务意识。
(四)关于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的问题
由于我省不产液化气,气价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对于收取开户费之后,给予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做法,经过这些年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而且,对于集资单位收取开户费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一旦集资单位违约,用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给政府和管理部门遗留下很大的社会问题,因此《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五)关于燃气器具管理问题
确保使用安全的燃气器具是燃气器具管理的重点。其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安装质量安全;三是使用安全。对此,《草案》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四个环节上作了规定。在生产上,按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销售上,实行《销售目录》制度,重点把好外省产品和进口产品适合本省燃气质量要求的审验关,以及产品售后安装、维修等配套服务的落实关;在安装和维修上,打破燃气供应企业垄断经营,引入社会化服务竞争机制,实行资质管理,并明确相关的服务规范。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