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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贵阳市是我国南方的缺水型城市,水资源总量、人均占有量和可用量严重不足,已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是,随着城市的发展,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回用率低,污水排放量与取水量、用水量成正比地增长,不仅使有限的资源更加有限,而且使仅有的资源面临着可能不断加剧的污染威胁。事实上,我市的水污染问题,不仅已长期存在,而且还非常严重。虽然,经过政府、企业及各方面的努力,水环境保护工作在不断加强,水污染趋势正逐步得到遏制,部分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者污染甚微,部分水体的水质渐趋好转,但是水污染的总趋势未得到根本的改变,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我们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水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要素制约着;我们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节水型城市等目标,树立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水作为一个重要的自然生态要素影响着。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同时,积极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生命之水”,是一项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其重要的任务。为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污染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制体系,制定一部规范全市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规定》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规定》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市环保局根据立法计划,成立了有市城管局、水利局参加的《规定》起草领导小组,负责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拟出《规定(草案)》初稿。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前介入,与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就《规定(草案)》进行了论证,通过反复论证,形成《规定(草案)》。2001年6月19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对《规定(草案)》进行认真修改,提出《规定(草案)》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常委会再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定,对《规定(草案)》进行逐条推敲、逐条研究、逐条修改,提出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经多次修改论证后,在《贵阳日报》公示,并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和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规定(草案)》修改稿。2001年11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规定》将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没有明确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将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不再划分准保护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2、《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花溪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源保护区只划分一、二级,没有划分准保护区;3、设置准保护区,势必重新调整已划分保护区的范围,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物又需经济投入;4、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二级,足以保护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关于水环境质量标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权限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权限。法律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划定。但是,1992年5月l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作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跨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1994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明确地市级、县级的划分范围和权限。据此,《规定》依据省的法规,在第五条明确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权限,以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城镇污水处理率的比例
城镇污水处理率在我市还比较低,但是水作为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因素,逐年提高污水处理率。达到规定比例势在必行,特别是要实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这是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此,《规定》明确:200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2010年应不低于70%,新区污水处理率应达到75%以上,其中金阳新区污水处理率应达到100%。在法规中明确时限和比例,以加大执法力度。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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