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逐步关闭”修改为“限期关闭”。
3、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应文件要由环保部门审批,考虑到设置审批程序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宜在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即可。因此,将该条两款合并修改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以贵阳市目前的污水处理能力,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200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能否做到,对新区的污水处理应达到的标准也应有时间限制。鉴于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的标准和时限,国务院已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区的污水处理,在新区建成时,其污水处理系统应同时投入使用,不应作时间限制。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