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1月4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9日通过了《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1年11月1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4日召开了有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科技委员会、省委政研室和省环保局、水利厅、经贸委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规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7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规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制定这个法规是必要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逐步关闭”改为“限期关闭”。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应文件要由环保部门审批,考虑到设置审批程序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宜在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即可。因此,将该条两款合并修改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法规的施行时间。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9日通过了《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1年11月1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4日召开了有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科技委员会、省委政研室和省环保局、水利厅、经贸委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规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7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规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制定这个法规是必要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逐步关闭”改为“限期关闭”。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应文件要由环保部门审批,考虑到设置审批程序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宜在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即可。因此,将该条两款合并修改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法规的施行时间。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