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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水资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贵阳市目前水资源总量为4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368立方米,属南方缺水型城市。现城市供水能力112.9万吨旧。供水管道长度1492公里。年供水总量26157万吨,其中生活用水11168万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基本上各占总供水能力的1/2。自来水普及率为98.4%。由于城市人口较为密集,人均占有量和可用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且每天还有10—l 5万吨左右的缺口。即使西郊、北郊水厂建成,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很困难。严峻的缺水局面,尖锐的供需矛盾,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一部规范供水和管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规定》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立法计划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供水管理工作及法规、规章实施的经验,拟出《规定(草案)》初稿。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前介入,与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论证修改,形成《规定(草案)》。2001年9月11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初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初审报告进行修改后。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室历经10余天近十次修改,提出《规定(草案)》修改稿。在《贵阳日报》公示后,市人大法制室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城市管理局的协同下,分赴各区、县(市)征求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门提意见,并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广泛听取广大市民和有关方面意见,广纳民言。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行一户一表制
目前,本市水费的抄表形式多样,有按总表计量收费的;有按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的。不规范,也容易出现误差较大的情况,为了规范我市的抄表形式,以避免出现分表与总表不符的弊端。《规定》明确:实行一户一表制,按户设表、抄表到户。既规范了供水企业的行为。又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关于法律责任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罚款,但没有数额和幅度。《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对罚款予以明确和细化,操作性较强。《规定》根据规范内容,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参照《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法律责任重新设置。既与各方一致,又不遗漏,也更为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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