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三条中的“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事业的具体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修改为“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鉴定”。
3、在第六条第二款最后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十三条中的“就地”难以操作,应予删去。我们认为,明确规定“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有利于在拆迁安置中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原则符合《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不删为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5月23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三条中的“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事业的具体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修改为“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鉴定”。
3、在第六条第二款最后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十三条中的“就地”难以操作,应予删去。我们认为,明确规定“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有利于在拆迁安置中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原则符合《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不删为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