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2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目标写入《宪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性任务就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首先要在全社会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我县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五”和“二五”普法均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县,“三五”普法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省、地好评。通过十五年的普法工作,全县广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基本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领导管理方式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逐步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方式转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十五年的普法实践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从规范的角度予以肯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需要进一步确定,社会各界各自承担的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形式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创新,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需要确认。所有这些都需要从规范化予以保障。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保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本自治县实际需要,制定我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起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二是根据国家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参考了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并参考了云南省、陕西省、安徽省、宁夏自治区等十多个省、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自治县十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0年3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依法治县办公室根据我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该《条例》的立法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于2000年4月召开第15次会议,决定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由起草小组正式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起草小组成员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印发社会各界和提交县政协、县直有关单位、17个乡(镇)征求意见,并由各乡(镇)召集农民、居民代表座谈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修改,并决定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呈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l 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修改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2001年2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论证、审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提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32条,未分章节。
(一)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界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明确界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传授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户籍的限制,均应遵守本《条例》。由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第四条明确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即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强调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重点对象和主要形式作了具体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还根据我县的实际,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社会责任。《条例》根据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管理职能,将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规定了9项职责;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除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了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和合格证书制度,并对考试、考核成绩的作用作了规定。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惩罚方面,主要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未达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不参加考试等情形规定了处罚措施,对阻碍、干扰法制宣传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25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2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目标写入《宪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性任务就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首先要在全社会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我县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五”和“二五”普法均被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县,“三五”普法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省、地好评。通过十五年的普法工作,全县广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基本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领导管理方式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逐步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方式转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十五年的普法实践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从规范的角度予以肯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需要进一步确定,社会各界各自承担的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形式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创新,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需要确认。所有这些都需要从规范化予以保障。为了规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法律保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本自治县实际需要,制定我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起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二是根据国家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参考了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并参考了云南省、陕西省、安徽省、宁夏自治区等十多个省、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自治县十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0年3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依法治县办公室根据我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该《条例》的立法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于2000年4月召开第15次会议,决定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由起草小组正式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起草小组成员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印发社会各界和提交县政协、县直有关单位、17个乡(镇)征求意见,并由各乡(镇)召集农民、居民代表座谈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修改,并决定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呈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l 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修改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2001年2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论证、审议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提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32条,未分章节。
(一)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界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明确界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传授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第三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户籍的限制,均应遵守本《条例》。由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第四条明确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即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强调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二)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重点对象和主要形式作了具体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还根据我县的实际,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社会责任。《条例》根据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管理职能,将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规定了9项职责;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除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了规定。
(四)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和合格证书制度,并对考试、考核成绩的作用作了规定。
(五)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惩罚方面,主要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未达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不参加考试等情形规定了处罚措施,对阻碍、干扰法制宣传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