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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五条中的“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之前加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将第十条第二项改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3、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教学”改为“教育”,第四项改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4、删去第十六条中“当年工作计划”的“当年”二字。
  5、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专业”二字。
  6、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聘用企业事业管理人员”。
  7、将第三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改为“有关部门”。
  8、增加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1、有委员建议,应在第十九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加上“工商联合会、商会”。考虑到第二十三条中的“组织”也包含了工商联合会和商会。因此,未作改动。
  2、有委员提出,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补考”、“不评为优秀等次”等处理,是否妥当。国家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中有这样的内容,而且各级人大对此都作了相关的决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在本条例中规定作适当处理,也是必要的。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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