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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2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印江自治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1996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27.87万亩,非耕地198.04万亩,可供开发尚未开发的非耕地99万亩,人均2.8亩,是现有耕地的3.5倍。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把非耕地开发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对非耕地开发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吸引了许多外地投资者前来我县投资开发非耕地,非耕地开发取得初步成效。为合理利用非耕地资源,规范非耕地开发,保护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把原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有利于改善投资和开发的环境,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发挥非耕地资源优势,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结构、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起草的法律依据
《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0年4月,自治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将该《条例》的制定列为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成立县立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起草小组对《条例》正式开始起草。该《条例(草案)》初步成稿;经起草小组修改和县立法领导小组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先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协委员和部分农民的意见,形成了该《条例(草案)》的第二稿;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改,12月22日以法规议案形式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修改,按照审议意见修改成该《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进行修改后,提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该《条例》共32条。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非耕地的概念,根据我县具体情况,该《条例》所称非耕地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等未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及其它未利用的土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事非耕地开发。《条例》强调开发和保护并重,坚持开发与治理相结合,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及开发,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二)《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开发方式,强调了县内外投资者,从林、草、果、中药材种植加工和畜、禽、渔养殖业加工等方面对本县非耕地资源进行开发;为了发展旅游业,特别鼓励和支持对特色旅游业开发,作为本县主要开发项目;同时对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开发项目也可进行开发。《条例》规定了非耕地开发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开发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保护条款。《条例》规定“对特殊的非耕地开发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扶持。”主要是指非耕地开发有一定发展前途,但一时又有困难,开发条件差的,县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三)《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职责进行明确,对非耕地开发人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非耕地使用权终止,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的非耕地使用权继续有效。为加强生态保护,规定了对林地和坡度25度以上非耕地开发,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对开发难度大、交通、气候、土质等自然条件较差的非耕地开发,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对非耕地使用权的继承、抵押、转让、转租、转包等问题作了特别规定。非耕地开发人应当保护非耕地资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开发,不得有其它违法行为。
(四)《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优惠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各项事业发展很快,但与发达地方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了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开发非耕地,必须有优惠政策和措施。为此,规定了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规定外,还可享受本自治县的优惠政策,对出租金、承包金、出让金收取限额、地下资源开发优先权,户口、规费、非耕地开发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子女入学等优惠作了规定。
(五)为使非耕地开发健康有序地进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处罚种类和幅度。管理过程中,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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