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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对文本的修改意见
1、第五条删去“总体”二字。
2、第六条第二款中删去“西部开发”。
3、第十一条“非耕地出让、出租、发包后”改为“非耕地使用权发包、出让、出租后”。
4、删去第十七条。
5、第十八条第二款“由所有权人全额专户储存”后面加上“按规定使用”。删去“不能挪作他用。收支使用情况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6、第二十条“劳务合同”改为“劳动合同”。
7、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修改为“有关部门、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
8、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牟取利益”删去,第六项删去。
9、删去第二十三条。
10、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条件差的非耕地”后面加上“的使用权”,将“出让、出租或承包”改为“承包、出让或出租”。第二款“受让、承包、承租年限最长为50年。”改为“承包、受让、承租年限不超过50年。”。
  11、删去第二十六条。
12、第二十七条“区域内可以申请办理城镇户口。”修改为“区域内申请办理城镇户口,应当及时办理”。
13、第三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条款的”删去。
14、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侵犯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不及时查处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15、在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第二条非耕地界定不清,文字表述不准确。该条在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也进行了专门研究,现表述为大家所认可。这种表述方式,目的是引进资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如单纯强调开发“四荒”,可能失去吸引力,达不到引进资金、促进开发的目的,故未作改动。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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