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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立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5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陈连刚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议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办理决定,召开了有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等单位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农委、省人大环资委参加的座谈会,并到遵义市听取提案人的意见,与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2013年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遵义市规划区内房屋违法建设大量增长,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到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宜”特色城市建设以及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扰乱了城市建设,破坏了人居环境。同时,遵义市政府也认识到房屋违法建设问题的严重性,也做了打击违法建设的工作,特别是近期开展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活动,明确提出了杜绝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要求,对遏制大量的违法建设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国家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对房屋建设和商品房买卖的过程都有严格的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同时,法律法规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如对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建设的,除规定了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外,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以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房屋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

  法制委员会认为,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应当加大打击房屋违法建设行为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专门出台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同时, 我们将对各地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各地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中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尊重人民群众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适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支持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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