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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夏一庆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996年和2005年我省分别出台了《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合并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但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仍各自独立适用,人力资源市场在规范化程度、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要求,同时人力资源市场在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法律。许多省、市正在探索人力资源市场地方立法,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也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引导。二是“黑中介”滋生蔓延、屡禁不止。一些非法或不规范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已从传统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拓展到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等服务领域,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促进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四是将原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有效整合为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地提供服务,加强监管,需要相应的法规作为依据。制定《条例(草案)》既是改革的需要,也是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基础。

  综上,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2年5月,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书面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2013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问题。整合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是当前和今后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意在通过立法解决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统一问题。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在区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同主体方面,明确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二)关于确立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问题。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明确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市场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条例(草案)》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三)关于人力资源市场新业态问题。“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需要健全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作为支撑,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服务和人才保障。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列为鼓励类商务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潜力巨大。《条例(草案)》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通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的明确界定和划分,为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化配置体系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供了支持。

  (四)关于行政许可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举办较大规模的招聘洽谈会应当申请行政许可。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是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明确的,有必要在《条例(草案)》重申强调。二是举办招聘洽谈会申请行政许可是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明确作出规定的,基于我省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条例(草案)》在延续这一规定的同时进行了创新,明确了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规模标准,规定举办较大规模和全省性的招聘洽谈会应当申请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均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促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后人力资源市场的平稳过渡和规范发展。

  (五)关于行业管理问题。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注重发挥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作用”。目前,省级已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市(州)以下还没有建立本级的协会组织,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管理、引导、协调和自律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要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构建诚信服务体系,倡导诚信经营,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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