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社区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中的“社区”两字。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十四条第三款。
4、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不承担事项审批、证明、认定等行政管理事务”。
5、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职称评定”。
6、将《条例》中的“社区议事协商机构”修改为“社区议事协商组织”。
7、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社区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中的“社区”两字。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社区矫正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十四条第三款。
4、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不承担事项审批、证明、认定等行政管理事务”。
5、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职称评定”。
6、将《条例》中的“社区议事协商机构”修改为“社区议事协商组织”。
7、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