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依据职责”修改为“依据各自职责”;并删去“协同”。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论证、评价”修改为“由同级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组织论证、评价”。
3、在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句尾增加:“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态补偿的”几字。
5、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中的“揽客”两字。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未经批准”修改为“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7、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并处以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至3倍罚款”删去。
8、《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依据职责”修改为“依据各自职责”;并删去“协同”。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由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论证、评价”修改为“由同级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组织论证、评价”。
3、在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句尾增加:“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态补偿的”几字。
5、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中的“揽客”两字。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未经批准”修改为“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7、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并处以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至3倍罚款”删去。
8、《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