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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 7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13年2月22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4月1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修改决定》起草、修改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修改决定》起草、修改工作进行指导。2012年10月19日,委员会协助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论证。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3年5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环资委、农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5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时,认为《修改决定》的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根据主任会议意见,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函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林业厅、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研究,并于6月19日召开有上述单位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7月9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农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再次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批准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草海湿地的保护和治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该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威宁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草海管理体制的变化,《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草海保护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草海湿地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威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威宁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三项的修改内容改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海区域保护工作的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草海资源。

  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好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海区域内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2、在第四项中增加:“将第七条第一句中的‘草海’修改为‘草海区域’”。

  3、将第五项中的“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修改为“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草海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删去(二)项中的“草海保护的”,(三)、(四)、(六)项中的“草海区域的”。

  4、将第六项中的“草海所在地”修改为“草海区域”。

  5、在第十二项中(三)项的“排放污油”之前加上“超标”二字;将(六)项修改为“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船只进入草海水域”。

  6、将第十三项的修改内容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修改决定》部分内容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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