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项的修改内容改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海区域保护工作的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草海资源。
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好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海区域内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2、在第四项中增加:“将第七条第一句中的‘草海’修改为‘草海区域’”。
3、将第五项中的“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修改为“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草海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4、将第六项中的“草海所在地”修改为“草海区域”。
5、将第十二项中的(六)项修改为“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船只进入草海水域”。
6、将第十三项的修改内容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7月2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项的修改内容改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海区域保护工作的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草海资源。
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好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海区域内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2、在第四项中增加:“将第七条第一句中的‘草海’修改为‘草海区域’”。
3、将第五项中的“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修改为“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草海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4、将第六项中的“草海所在地”修改为“草海区域”。
5、将第十二项中的(六)项修改为“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船只进入草海水域”。
6、将第十三项的修改内容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