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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委于2013年9月5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遂即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等部门及各市(州)人大环资委征求意见。9月11日召开省人大环资委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义务植树活动是全民参与绿化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省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该项立法列入了本年度的立法计划。早在2007年以来,本项立法就一直处于调研、论证的过程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3月,根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同志提出的“人人参与植树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省各级各族干部和群众,要积极参与到义务植树造林、治理石漠化、绿化贵州的活动中来”的指示精神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宏伟目标,省人大环资委和有关部门重新启动了对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对原拟定的条款进行了逐项修改,并深入各市、州进行立法调研和论证。认为,义务植树活动作为全民参与绿化的一种有效形式,不但能够为公民提供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平台,更能有效地形成保护好贵州青山绿水的社会风尚,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我委征求的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人大环资委的修改意见,因时间关系,尚未收到回复。经省人大环资委第四次会议审议,对《条例(草案)》没有具体修改意见。

  此外,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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