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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修改为:“每年第一季度为贵州省义务植树活动季。”

  2、将第十五条中的“本省”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3、将条例中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修改为“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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