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2014年1月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计划草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坚持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良好法制保障。
编制《计划草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确保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关注民生,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急用先立;三是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注重有效管用,提高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坚持制定、修改、废止并举,紧扣时代步伐,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计划草案》编制情况。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201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发出《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建议的通知》。到11月初,收到立法建议项目共57件,加上法工委建议的立法项目,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64件。法工委经过整理、筛选,并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经过反复协调,初步确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项目 36 件,其中,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13件;条件成熟时可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调研项目23件。未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建议有关单位做好前期调研,为列入以后年度立法计划创造条件。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编制了《计划草案》送审搞,经2013年12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了《计划草案》。
三、《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列入《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的内容分为三类,总计42件。第一类是继续审议的项目,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初审,需要在2014年继续安排审议的法规,共6件;第二类为初审项目,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且比较成熟的,拟在2014年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共13件,其中新制定的6件、重新制定的3件、修改的4件;第三类是调研项目,共23件,这类项目的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条件成熟时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立法项目的选择。确定立法项目,一是按照编制《计划草案》的原则,优先安排体现急需、条件成熟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项目。如: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二是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规划内立法项目23件,占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的64%。三是把确定计划项目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突出各领域的立法重点,体现地方特色。如:把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领域的立法重点,重新制定《贵州省公路条例》,制定《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等;把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重点,制定《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调研《贵州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条例》等;把权益保障作为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重点,制定《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四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和要求,把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作为生态建设方面的立法重点,如:继续审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制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调研《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五是进一步完善实施性或者配套性立法,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制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改《贵州省邮政条例》、《贵州省专利条例》等。《计划草案》选择和确定的立法项目,具备了一定的立法条件,有利于保证按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关于数量。除继续审议的6件法规案外,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36件,比2013年的30件多6件。从总体上看,数量比较多,我省的立法任务仍然比较重。为了保证质量,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计划草案》重点控制了新制定项目的数量,正式项目新制定的只有6件,属于修改的7件,突出了修改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3、关于提案主体。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13件初审项目,由省人大有关提案主体提案的有3件,省政府提案的10件。提案人共有4个,体现了提案主体的多元性和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贵阳市和自治地方拟在2014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届时将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计划草案》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编制《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计划草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坚持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良好法制保障。
编制《计划草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确保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关注民生,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急用先立;三是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注重有效管用,提高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坚持制定、修改、废止并举,紧扣时代步伐,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计划草案》编制情况。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201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发出《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建议的通知》。到11月初,收到立法建议项目共57件,加上法工委建议的立法项目,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64件。法工委经过整理、筛选,并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经过反复协调,初步确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项目 36 件,其中,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13件;条件成熟时可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调研项目23件。未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建议有关单位做好前期调研,为列入以后年度立法计划创造条件。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编制了《计划草案》送审搞,经2013年12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形成了《计划草案》。
三、《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列入《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的内容分为三类,总计42件。第一类是继续审议的项目,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初审,需要在2014年继续安排审议的法规,共6件;第二类为初审项目,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且比较成熟的,拟在2014年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共13件,其中新制定的6件、重新制定的3件、修改的4件;第三类是调研项目,共23件,这类项目的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条件成熟时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立法项目的选择。确定立法项目,一是按照编制《计划草案》的原则,优先安排体现急需、条件成熟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项目。如: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二是贯彻落实《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规划内立法项目23件,占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的64%。三是把确定计划项目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突出各领域的立法重点,体现地方特色。如:把交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领域的立法重点,重新制定《贵州省公路条例》,制定《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等;把强调民族团结进步、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重点,制定《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调研《贵州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条例》等;把权益保障作为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重点,制定《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四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和要求,把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作为生态建设方面的立法重点,如:继续审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制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调研《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五是进一步完善实施性或者配套性立法,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制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改《贵州省邮政条例》、《贵州省专利条例》等。《计划草案》选择和确定的立法项目,具备了一定的立法条件,有利于保证按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关于数量。除继续审议的6件法规案外,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36件,比2013年的30件多6件。从总体上看,数量比较多,我省的立法任务仍然比较重。为了保证质量,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计划草案》重点控制了新制定项目的数量,正式项目新制定的只有6件,属于修改的7件,突出了修改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3、关于提案主体。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13件初审项目,由省人大有关提案主体提案的有3件,省政府提案的10件。提案人共有4个,体现了提案主体的多元性和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贵阳市和自治地方拟在2014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届时将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计划草案》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