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中“消防栓”修改为“消火栓”。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四条中“,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一句。
4.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职消防队”一句修改为“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5.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灭火现场指挥机构”修改为“火灾现场总指挥”。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7.在第二十七条中“给予补偿”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几字。
8.《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中“消防栓”修改为“消火栓”。
2.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四条中“,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一句。
4.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职消防队”一句修改为“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5.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灭火现场指挥机构”修改为“火灾现场总指挥”。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7.在第二十七条中“给予补偿”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几字。
8.《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