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具体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相应的”几字。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统筹安排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一句。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骗取、套取新农合门诊、住院医疗补偿等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所骗取、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新农合证出租、转借给他人的,取消该户当年新农合补偿资格。”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具体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2.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相应的”几字。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统筹安排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一句。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骗取、套取新农合门诊、住院医疗补偿等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所骗取、套取的新农合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新农合证出租、转借给他人的,取消该户当年新农合补偿资格。”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