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2、在第八条第三款中 “教育”之后加上“水务、林业”,删去“按照各自职责”一句。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2、在第八条第三款中 “教育”之后加上“水务、林业”,删去“按照各自职责”一句。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