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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第四项。

  2、在第八条第三款中 “教育”之后加上“水务、林业”,删去“按照各自职责”一句。

  3、《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5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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