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保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对《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我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办法(草案)》是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办法(草案)》交由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办理。随后,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拟定了工作方案,并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有关省区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起草小组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组织部、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 13日,经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文本的结构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文本主要结构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共十条。分别规范了宪法宣誓人员的范围、宣誓誓词、组织宣誓和宣誓仪式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办法(草案)》明确了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关于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
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的原则,《办法(草案)》将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四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二是鉴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3.关于宣誓的时间、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着装等问题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广泛,情况各异,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宣誓仪式的时间、场所、人员着装等问题,可由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保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对《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我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办法(草案)》是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办法(草案)》交由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办理。随后,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拟定了工作方案,并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有关省区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起草小组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组织部、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 13日,经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文本的结构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文本主要结构
《办法(草案)》不分章节,共十条。分别规范了宪法宣誓人员的范围、宣誓誓词、组织宣誓和宣誓仪式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办法(草案)》明确了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关于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
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的原则,《办法(草案)》将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四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二是鉴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3.关于宣誓的时间、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着装等问题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广泛,情况各异,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宣誓仪式的时间、场所、人员着装等问题,可由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