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订〈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5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仁贵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明媚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议案”(第3号),大会主席团决定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接到议案后,省人大财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研,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和部分提出议案的省人大代表座谈,形成初步办理意见,书面征求了明媚等代表意见,代表们表示满意。5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第23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及办理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代表所提议案主要涉及出租汽车“合乘”的细化规范。《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综合考虑群众出行需求、节能减排、规范管理等因素,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即在设置前置性条件的基础上,允许合乘。对照2014年4月起实施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22485-2013),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稿等,对“合乘”的政策取向均趋向于允许有条件合乘,表述也与《条例》大致相同。《条例》施行以来,关于“合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实际问题,但正如议案指出的一些出租车驾驶员滥用“合乘”规定,致使选客、滞站揽客、乱收费、未经首组乘客同意揽客合乘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合乘”行为确需进一步规范。
财经委认为,代表所提的议案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便捷安全等切身利益,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关于细化规范合乘的建议是必要可行的。根据新修改后《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各地根据各自的城市公共交通容量、需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细化出租汽车合乘管理规范已无法律障碍,与代表议案所提“出租汽车合乘管理,由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规定”的要求一致,因此《条例》可暂不作修改。同时,财经委建议,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加强出租汽车司乘文明行为规范,完善“有条件合乘”公示提醒的方式方法,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通过车载视频监控等对出租汽车拒载、强行合乘等行为进行取证,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行为监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仁贵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明媚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议案”(第3号),大会主席团决定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接到议案后,省人大财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研,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和部分提出议案的省人大代表座谈,形成初步办理意见,书面征求了明媚等代表意见,代表们表示满意。5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第23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该议案及办理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代表所提议案主要涉及出租汽车“合乘”的细化规范。《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综合考虑群众出行需求、节能减排、规范管理等因素,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合乘”,即在设置前置性条件的基础上,允许合乘。对照2014年4月起实施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22485-2013),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稿等,对“合乘”的政策取向均趋向于允许有条件合乘,表述也与《条例》大致相同。《条例》施行以来,关于“合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实际问题,但正如议案指出的一些出租车驾驶员滥用“合乘”规定,致使选客、滞站揽客、乱收费、未经首组乘客同意揽客合乘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合乘”行为确需进一步规范。
财经委认为,代表所提的议案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便捷安全等切身利益,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关于细化规范合乘的建议是必要可行的。根据新修改后《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各地根据各自的城市公共交通容量、需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细化出租汽车合乘管理规范已无法律障碍,与代表议案所提“出租汽车合乘管理,由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规定”的要求一致,因此《条例》可暂不作修改。同时,财经委建议,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加强出租汽车司乘文明行为规范,完善“有条件合乘”公示提醒的方式方法,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各地通过车载视频监控等对出租汽车拒载、强行合乘等行为进行取证,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行为监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