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5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要求:“要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探索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推动解决涉及改革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同志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要求,要建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机制。结合贵州实际,我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的制度。2014年1月12日,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展督促起诉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4227件,收回国有资金149亿元,名列全国第一名,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开工、保护国资安全、预防职务犯罪作出了新的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赞扬我省督促起诉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并将我省做法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为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试的“贵州经验”。新华社将此经验报送中央领导作决策参考,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督促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对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给予充分肯定。2014年7月21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同志批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收回国家资金专项活动很有成效,作出了积极贡献,应给予表扬。”8月10日,陈敏尔省长批示:“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督促起诉收回国家资金专项活动做得好,值得肯定。望再接再厉,继续抓好此项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开工、保护国资安全等作出新的贡献。”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督促起诉工作制度,现将我省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成效、做法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向各位委员报告如下:
一、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和司法保障
全省检察机关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紧紧围绕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服务我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建设。
(一)围绕“四化同步”战略开展督促起诉,助推富民兴黔。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贵安新区、毕节试验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双龙临空经济区等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重点建设平台,跟踪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137个,积极协助政府招大商、选好商。在这些领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338件,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国家资金18.6亿元,防止有关部门以土地零地价、环保低门槛、税费乱优惠来招商引资,促进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履约率、入园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的提升,为我省引进省外到位资金7000多亿元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围绕“5个100工程”开展督促起诉,保障经济发展。全省检察机关深入100个产业园区、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旅游景区等“5个100工程”开展法律服务235次,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36件,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国家资金16.6亿元,促进155个项目顺利开工,推动800多亿投资增效,为我省“5个100工程” 这个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战略支撑点和发展增长点提供了发展动力。
(三)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开展督促起诉,服务美丽贵州建设。围绕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活动,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督促有关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171次,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345件,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现象的发生。与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参与清理整顿木材违法采伐、非法加工等企业987家,强制关停482家。对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察建议363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补植复绿”进行恢复性治理,实现惩治犯罪和环境修复的双赢,助推绿色GDP快速增长。
二、紧紧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土地出让、环境监管保护、人防工程建设、矿产资源转让、政府财政信贷、税收征收管理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2673件,相关部门采纳2254件,收回国有资金122.8亿元。
(一)加强国有土地领域监督,促进土地监管。全省检察机关与国土管理部门建立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信息共享、欠缴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通过查阅资料、调查核实等方式,对1389宗国有土地交易进行调查,确认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调查清楚真实原因,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定督促缴纳措施。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327件,收回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80.2亿元,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西秀区检察院在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0余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土地出让的正常秩序。
(二)加强环境监管领域监督,强化污染整治。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12件环保实事”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深入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572家,办理督促起诉案件479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督促相关企业担当环保社会责任,积极治污减排。同时,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收缴环境污染治理费16.6亿元,用于环境整治,为贵阳、遵义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深入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八大水系和草海、红枫湖等重点区域,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职责,奏响“多彩贵州·拒绝污染”强音。思南县检察院督促19家行政执法部门对思林乌江水电站库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抬网171张、拦河网61张,撤除河面私拉电线124条3万余米,收缴诱渔灯具和其他非法捕捞工具474件,对库区垃圾和“三无”船只进行了清理整顿,保障了库区航运安全,保护了库区渔业生态环境。
(三)加强市政建设领域监督,推动城市现代管理。全省检察机关在房地产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等领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615件,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费用15. 7亿元,用于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履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保护职责,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监督,优化资源配置。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为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252件,督促矿产资源监管部门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10.3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为我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作出了积极努力。
三、紧紧围绕促进依法行政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督促起诉实效
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深入研究解决对策,主动当好“监督员”、“服务员”、“安全员”、“防守员”,以检察建议、分析报告等形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开工、保护国资安全、预防职务犯罪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当好“监督员”,促进依法行政。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方式,把督促起诉工作纳入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中去,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对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加强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检察建议234件,及时纠正有关国有资产主管或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支持和引导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促进相关部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大大提高。
(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当好“服务员”,保证项目开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建设,深入“5个100工程”建设项目476个,及时掌握投资主体对土地拆迁、项目审批、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企盼和需求,积极向1260家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督促相关部门兑现开工承诺、满足开工条件128项,增进政企互信关系,最大限度营造亲商、安商、助商、护商的良好氛围,为项目“落地”打造健康发展平台,促进形成“建好一个项目,完善一片基础设施,带动一个区域发展”的良性开发模式,释放落地企业贡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三)发挥堵漏建制作用,当好“安全员”,保护国资安全。全省检察机关将预防职务犯罪融入督促起诉工作,结合办理督促起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帮助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共向环保、国土等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325份,帮助完善行政监管制度1347项,堵塞权力运行漏洞,不仅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国有资金,还为1.2万亿投资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当好“防守员”,预防职务犯罪。在履行督促起诉职责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本着保护创业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的理念,对行政人员怠于行政、疏于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未及时收回的,约谈有关行政执法人员153人,督促、警醒其认真履职,勤政廉政,及时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对有关部门监管失控、履职不到位,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及时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98份,得到各级领导批示表扬86(件)次。对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39条,立案侦查10件,有效减少和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紧紧围绕贵州实际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
开展督促起诉是一项新工作、新尝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我省检察机关紧紧依靠省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密切配合和政协的鼎力支持,找准职能定位,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先行先试,依法有序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努力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适度不过度,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立足职能、准确定位,自觉将督促起诉工作融入经济发展大局。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我省大投资、大发展的实际,自觉将督促起诉工作融入全省工作大局,主动适应形势要求,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多、执法中存在职能交叉、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复杂、欠缴情况多样化等实际,注重把握工作方向和政策界限,确保“帮忙不添乱、监督不监管”。进一步优化了执法环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了我省投资发展的软实力,发挥了督促起诉在保护国有资产、保障民生、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和功效,为贵州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筹措了必要的资金,为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满意。
(二)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大有力监督,为督促起诉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自觉把督促起诉工作置于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报告督促起诉专项工作137项(次),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154次,帮助协调解决督促起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36件,排除不当干扰,优化执法环境,增强执法合力,为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坚强后盾。全省检察机关还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46人(次)对督促起诉工作进行视察,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三)各部门全力配合、鼎力支持,提高督促起诉工作实效。开展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自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环保、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通报制度和案件查处协作制度,共同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项行动,推动督促起诉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全省检察机关推动和联合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137个,建立工作机制204个,召开联席会议332次。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搭建交流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为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贵阳市检察院与国土、人防、生态、住建、规划等五家单位会签《国有资产清缴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各成员单位根据会签文件的要求,及时梳理相关资料数据反馈检察机关,使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有序。黔西南州检察院与财政、国土、环保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协作机制》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黔南州两级检察院均与当地国土、环境、人防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联合制定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和国有资源出让金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法、规范办案,保障督促起诉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全省检察机关把握好自身角色定位,树立有限监督理念,把工作重心放到对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行职责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案件受理、审查、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等环节的制度,为督促起诉工作“定规矩,划红线”,切实做到监督不监管、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毕节市检察院制定了《毕节市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案件办理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受理督促起诉案件的程序、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等加以明确,确保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六盘水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实施规则》,明确规定督促起诉工作的范围和程序,提高了全市督促起诉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五、紧紧围绕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督促起诉、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司法改革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全省检察机关将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把完善督促起诉制度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结合起来,积极试点,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2014年10月,金沙县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法制日报》评为“2014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社会反响良好。
今后,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督促起诉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一)完善督促起诉监督机制。明确督促起诉的适用对象、标准、程序和效力,细化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
(二)健全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三)推动建立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推动扩大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完善相关法律,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四)推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机制工作的情况报告,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决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位委员的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建设法治贵州、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
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有关用语的说明
1.督促起诉:原指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他人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再局限于督促相关单位起诉,而是扩展为对行政机关不行使或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曹建明检察长在2014年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推动解决涉及改革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进行法律监督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见,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都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从范围和内容来看,督促起诉也是督促履职的一种形式,两者是包涵的关系。
2011年至2013年,贵州省检察机关通过在国土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工作,追收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国有土地收益金11余亿元。在此实践基础上,2014年年初,省检察院经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经报省委同意,在全国率先开展为期一年的督促起诉专项行动,通过督促履职和督促起诉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转让、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政府财政信贷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活动:主要是指我省检察机关为结合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环保“六个一律”执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一项检察监督行动。2015年2月5日,经省委同意,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为期一年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强化对我省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确保“铁腕治污,不欠新账”,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加大查处和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3.补植复绿: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林案件过程中,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请被告人对受损害植被进行修复或者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相应倍数树木,有效恢复生态。
4.加强国有土地领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的方式,对国有土地监管部门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针对一些地区存在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采取“以租代征”形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等多项申报审批程序,地方政府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违规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或以“让利”换取“项目”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检察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国有土地出让领域的行政乱象,规范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开发商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行为,督促国土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及时追收款项或依法收回土地,保护国土领域国资安全。使应用于民生领域开支的公共资金得到充实,失地、拆迁群众的土地补偿款及时支付到位,国有土地使用效益得到发挥。思南县检察院仅2014年上半年即督促追收国有土地出让金4亿余元,相当于该县2013年全年财政收入的55%;望谟县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2亿元,2014年1至3月,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追收国有土地出让金达6600余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近三分之一。
5.加强环境监管领域监督: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环保领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6.为项目“落地”打造健康发展平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崇商重企”的要求,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关于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服务经济和企业发展的文件,强调要搭建检企交流平台,服务企业发展。在督促起诉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更是将服务经济发展、促进项目落地作为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通过拓宽检企联系渠道,及时反馈、帮助企业解决在土地拆迁、项目审批、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帮助企业兑现开工的必要条件。对于部分重点招商引资的项目,不仅建议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还在全面调查掌握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参与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避免简单处理影响发展稳定。对企业反映的款项拖欠等问题,检察机关在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向企业负责人释明法律关系,打消企业投资地方建设的后顾之忧,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7.公益诉讼: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活动。根据被诉对象作出行为的性质和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决定》起草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里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指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014年10月20日,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市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2014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新华网、新浪网、法院网、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和报道,作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被评为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是检察机关探索走出公益诉讼“原告困境”的破冰之举,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要求:“要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探索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推动解决涉及改革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同志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要求,要建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机制。结合贵州实际,我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的制度。2014年1月12日,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展督促起诉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4227件,收回国有资金149亿元,名列全国第一名,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开工、保护国资安全、预防职务犯罪作出了新的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赞扬我省督促起诉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并将我省做法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为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试的“贵州经验”。新华社将此经验报送中央领导作决策参考,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督促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对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给予充分肯定。2014年7月21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同志批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收回国家资金专项活动很有成效,作出了积极贡献,应给予表扬。”8月10日,陈敏尔省长批示:“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督促起诉收回国家资金专项活动做得好,值得肯定。望再接再厉,继续抓好此项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开工、保护国资安全等作出新的贡献。”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督促起诉工作制度,现将我省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成效、做法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向各位委员报告如下:
一、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和司法保障
全省检察机关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紧紧围绕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服务我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建设。
(一)围绕“四化同步”战略开展督促起诉,助推富民兴黔。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贵安新区、毕节试验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双龙临空经济区等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重点建设平台,跟踪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137个,积极协助政府招大商、选好商。在这些领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338件,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国家资金18.6亿元,防止有关部门以土地零地价、环保低门槛、税费乱优惠来招商引资,促进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履约率、入园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的提升,为我省引进省外到位资金7000多亿元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围绕“5个100工程”开展督促起诉,保障经济发展。全省检察机关深入100个产业园区、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区、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旅游景区等“5个100工程”开展法律服务235次,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36件,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国家资金16.6亿元,促进155个项目顺利开工,推动800多亿投资增效,为我省“5个100工程” 这个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战略支撑点和发展增长点提供了发展动力。
(三)围绕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开展督促起诉,服务美丽贵州建设。围绕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活动,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督促有关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171次,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345件,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现象的发生。与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参与清理整顿木材违法采伐、非法加工等企业987家,强制关停482家。对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察建议363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补植复绿”进行恢复性治理,实现惩治犯罪和环境修复的双赢,助推绿色GDP快速增长。
二、紧紧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土地出让、环境监管保护、人防工程建设、矿产资源转让、政府财政信贷、税收征收管理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2673件,相关部门采纳2254件,收回国有资金122.8亿元。
(一)加强国有土地领域监督,促进土地监管。全省检察机关与国土管理部门建立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信息共享、欠缴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通过查阅资料、调查核实等方式,对1389宗国有土地交易进行调查,确认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调查清楚真实原因,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定督促缴纳措施。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327件,收回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80.2亿元,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西秀区检察院在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0余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土地出让的正常秩序。
(二)加强环境监管领域监督,强化污染整治。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12件环保实事”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深入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572家,办理督促起诉案件479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督促相关企业担当环保社会责任,积极治污减排。同时,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收缴环境污染治理费16.6亿元,用于环境整治,为贵阳、遵义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深入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八大水系和草海、红枫湖等重点区域,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职责,奏响“多彩贵州·拒绝污染”强音。思南县检察院督促19家行政执法部门对思林乌江水电站库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抬网171张、拦河网61张,撤除河面私拉电线124条3万余米,收缴诱渔灯具和其他非法捕捞工具474件,对库区垃圾和“三无”船只进行了清理整顿,保障了库区航运安全,保护了库区渔业生态环境。
(三)加强市政建设领域监督,推动城市现代管理。全省检察机关在房地产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等领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615件,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费用15. 7亿元,用于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关部门履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保护职责,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监督,优化资源配置。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为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办理督促起诉案件252件,督促矿产资源监管部门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10.3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为我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作出了积极努力。
三、紧紧围绕促进依法行政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督促起诉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督促起诉实效
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深入研究解决对策,主动当好“监督员”、“服务员”、“安全员”、“防守员”,以检察建议、分析报告等形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开工、保护国资安全、预防职务犯罪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当好“监督员”,促进依法行政。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咨询等方式,把督促起诉工作纳入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中去,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对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加强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检察建议234件,及时纠正有关国有资产主管或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支持和引导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促进相关部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大大提高。
(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当好“服务员”,保证项目开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建设,深入“5个100工程”建设项目476个,及时掌握投资主体对土地拆迁、项目审批、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企盼和需求,积极向1260家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督促相关部门兑现开工承诺、满足开工条件128项,增进政企互信关系,最大限度营造亲商、安商、助商、护商的良好氛围,为项目“落地”打造健康发展平台,促进形成“建好一个项目,完善一片基础设施,带动一个区域发展”的良性开发模式,释放落地企业贡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三)发挥堵漏建制作用,当好“安全员”,保护国资安全。全省检察机关将预防职务犯罪融入督促起诉工作,结合办理督促起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帮助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共向环保、国土等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325份,帮助完善行政监管制度1347项,堵塞权力运行漏洞,不仅协助有关部门收回国有资金,还为1.2万亿投资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当好“防守员”,预防职务犯罪。在履行督促起诉职责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本着保护创业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的理念,对行政人员怠于行政、疏于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未及时收回的,约谈有关行政执法人员153人,督促、警醒其认真履职,勤政廉政,及时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对有关部门监管失控、履职不到位,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及时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98份,得到各级领导批示表扬86(件)次。对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39条,立案侦查10件,有效减少和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紧紧围绕贵州实际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
开展督促起诉是一项新工作、新尝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我省检察机关紧紧依靠省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密切配合和政协的鼎力支持,找准职能定位,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先行先试,依法有序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努力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适度不过度,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安全,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立足职能、准确定位,自觉将督促起诉工作融入经济发展大局。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我省大投资、大发展的实际,自觉将督促起诉工作融入全省工作大局,主动适应形势要求,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多、执法中存在职能交叉、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复杂、欠缴情况多样化等实际,注重把握工作方向和政策界限,确保“帮忙不添乱、监督不监管”。进一步优化了执法环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了我省投资发展的软实力,发挥了督促起诉在保护国有资产、保障民生、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和功效,为贵州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筹措了必要的资金,为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满意。
(二)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大有力监督,为督促起诉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自觉把督促起诉工作置于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报告督促起诉专项工作137项(次),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154次,帮助协调解决督促起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36件,排除不当干扰,优化执法环境,增强执法合力,为督促起诉工作提供了坚强后盾。全省检察机关还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46人(次)对督促起诉工作进行视察,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三)各部门全力配合、鼎力支持,提高督促起诉工作实效。开展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自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环保、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通报制度和案件查处协作制度,共同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项行动,推动督促起诉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全省检察机关推动和联合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137个,建立工作机制204个,召开联席会议332次。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搭建交流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为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贵阳市检察院与国土、人防、生态、住建、规划等五家单位会签《国有资产清缴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各成员单位根据会签文件的要求,及时梳理相关资料数据反馈检察机关,使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规范有序。黔西南州检察院与财政、国土、环保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协作机制》和《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黔南州两级检察院均与当地国土、环境、人防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联合制定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和国有资源出让金收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法、规范办案,保障督促起诉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全省检察机关把握好自身角色定位,树立有限监督理念,把工作重心放到对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行职责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案件受理、审查、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等环节的制度,为督促起诉工作“定规矩,划红线”,切实做到监督不监管、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毕节市检察院制定了《毕节市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案件办理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受理督促起诉案件的程序、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等加以明确,确保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六盘水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实施规则》,明确规定督促起诉工作的范围和程序,提高了全市督促起诉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五、紧紧围绕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督促起诉、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司法改革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全省检察机关将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把完善督促起诉制度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结合起来,积极试点,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2014年10月,金沙县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法制日报》评为“2014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社会反响良好。
今后,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督促起诉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一)完善督促起诉监督机制。明确督促起诉的适用对象、标准、程序和效力,细化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
(二)健全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三)推动建立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推动扩大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完善相关法律,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四)推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检察建议机制工作的情况报告,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决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位委员的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建设法治贵州、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完善
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有关用语的说明
1.督促起诉:原指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他人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再局限于督促相关单位起诉,而是扩展为对行政机关不行使或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曹建明检察长在2014年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推动解决涉及改革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进行法律监督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见,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都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从范围和内容来看,督促起诉也是督促履职的一种形式,两者是包涵的关系。
2011年至2013年,贵州省检察机关通过在国土领域开展督促起诉工作,追收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国有土地收益金11余亿元。在此实践基础上,2014年年初,省检察院经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经报省委同意,在全国率先开展为期一年的督促起诉专项行动,通过督促履职和督促起诉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转让、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政府财政信贷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活动:主要是指我省检察机关为结合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环保“六个一律”执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一项检察监督行动。2015年2月5日,经省委同意,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为期一年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强化对我省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确保“铁腕治污,不欠新账”,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加大查处和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3.补植复绿: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林案件过程中,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请被告人对受损害植被进行修复或者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相应倍数树木,有效恢复生态。
4.加强国有土地领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的方式,对国有土地监管部门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针对一些地区存在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采取“以租代征”形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等多项申报审批程序,地方政府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违规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或以“让利”换取“项目”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检察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国有土地出让领域的行政乱象,规范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开发商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行为,督促国土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及时追收款项或依法收回土地,保护国土领域国资安全。使应用于民生领域开支的公共资金得到充实,失地、拆迁群众的土地补偿款及时支付到位,国有土地使用效益得到发挥。思南县检察院仅2014年上半年即督促追收国有土地出让金4亿余元,相当于该县2013年全年财政收入的55%;望谟县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2亿元,2014年1至3月,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追收国有土地出让金达6600余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近三分之一。
5.加强环境监管领域监督: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环保领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主动延伸监督触角,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6.为项目“落地”打造健康发展平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崇商重企”的要求,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关于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服务经济和企业发展的文件,强调要搭建检企交流平台,服务企业发展。在督促起诉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更是将服务经济发展、促进项目落地作为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通过拓宽检企联系渠道,及时反馈、帮助企业解决在土地拆迁、项目审批、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帮助企业兑现开工的必要条件。对于部分重点招商引资的项目,不仅建议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还在全面调查掌握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参与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避免简单处理影响发展稳定。对企业反映的款项拖欠等问题,检察机关在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向企业负责人释明法律关系,打消企业投资地方建设的后顾之忧,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7.公益诉讼: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活动。根据被诉对象作出行为的性质和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决定》起草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里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指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014年10月20日,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市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2014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新华网、新浪网、法院网、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和报道,作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被评为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是检察机关探索走出公益诉讼“原告困境”的破冰之举,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