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厅长黄家培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大(一)型跨流域水利枢纽工程,以城市供水、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总投资73亿元,干渠148公里,支渠247公里,供水区域1.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涉及5个市(州)、12个县(市、区)和贵安新区。工程建成后,可向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以及其他5个县、36个乡镇提供饮用水,解决36.4万头牲畜饮水和65.14万亩耕地灌溉。目前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渠道与已建成或在建的公路、电缆、油气管线、桥梁等交叉,相互上跨下穿,间接或直接影响工程施工和安全运行;沿线部分群众在渠道上方和周边种植深根性植物,对渠道造成渗透隐患;有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保护范围内随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对渠道和工程设施带来安全隐患等等。因此,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调水安全、水质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最佳效益,在学习借鉴辽宁、天津、山西、山东、北京等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3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邀请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了《条例(草案)》的前期调研工作。形成初稿后,起草小组赴贵阳市、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自治州等地调研,听取工程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后,起草小组又多次召开座谈论证会,并到辽宁省学习考察,在借鉴有关立法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4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监管体制。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线路长,涉及面广,建设和管理情况复杂,需要建立有效的综合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对此,《条例(草案)》从三个层面对职责作出规定:一是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进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对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在工程建设与管理维护、水质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二)关于工程管理。为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条例(草案)》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明确,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确需在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施工作业的,要事先征求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对于新建跨越、穿越工程的公路、铁路等,施工时要设置保护标志及防护设施。
(三)关于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条例(草案)》只作了原则规定。为确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和水质安全,发挥好工程综合效益,《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调水水质标准,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在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镇供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兼顾防汛要求,对破坏正常调水、供水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按协议供水,考虑到调水的成本费用和维持工程正常运行的实际需要,对水费收取和水价制定作出相应规定;四是对因抗旱等应急情况需要调水的,要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监督管理。
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程保护区水域、岸线、河道管理和保护及水政监察,制定建设期工程度汛方案、防御洪水方案等。为有利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安全运行,使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的执法权限。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省水利厅厅长黄家培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大(一)型跨流域水利枢纽工程,以城市供水、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总投资73亿元,干渠148公里,支渠247公里,供水区域1.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涉及5个市(州)、12个县(市、区)和贵安新区。工程建成后,可向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以及其他5个县、36个乡镇提供饮用水,解决36.4万头牲畜饮水和65.14万亩耕地灌溉。目前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渠道与已建成或在建的公路、电缆、油气管线、桥梁等交叉,相互上跨下穿,间接或直接影响工程施工和安全运行;沿线部分群众在渠道上方和周边种植深根性植物,对渠道造成渗透隐患;有的单位或个人在工程保护范围内随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对渠道和工程设施带来安全隐患等等。因此,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调水安全、水质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最佳效益,在学习借鉴辽宁、天津、山西、山东、北京等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3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邀请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了《条例(草案)》的前期调研工作。形成初稿后,起草小组赴贵阳市、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自治州等地调研,听取工程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后,起草小组又多次召开座谈论证会,并到辽宁省学习考察,在借鉴有关立法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4年6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监管体制。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线路长,涉及面广,建设和管理情况复杂,需要建立有效的综合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对此,《条例(草案)》从三个层面对职责作出规定:一是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予以明确;二是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进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对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在工程建设与管理维护、水质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二)关于工程管理。为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条例(草案)》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明确,并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确需在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施工作业的,要事先征求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对于新建跨越、穿越工程的公路、铁路等,施工时要设置保护标志及防护设施。
(三)关于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条例(草案)》只作了原则规定。为确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和水质安全,发挥好工程综合效益,《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调水水质标准,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在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镇供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兼顾防汛要求,对破坏正常调水、供水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按协议供水,考虑到调水的成本费用和维持工程正常运行的实际需要,对水费收取和水价制定作出相应规定;四是对因抗旱等应急情况需要调水的,要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监督管理。
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程保护区水域、岸线、河道管理和保护及水政监察,制定建设期工程度汛方案、防御洪水方案等。为有利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安全运行,使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的执法权限。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