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2015年1月1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立法计划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立法计划是科学筛选、正确决定年度立法项目的基础和前提,是有序、高效开展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立法计划编制机制,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和立法工作新要求,明确了编制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坚持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促进法治贵州建设提供良好法制保障。
编制《计划草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委会党组讨论后,报请省委常委会议审定。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项目征集、筛选和立项机制,从源头上体现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坚持人大主导。人大常委会主导、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积极作为,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四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立法项目的筛选和确定,充分考虑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地方特色,重点选择重要领域、现实急需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五是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坚持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六是与时俱进。坚持制定、修改并举,紧扣时代步伐,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计划草案》的编制过程
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发出《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建议的通知》。截止11月10日,收到立法建议项目共58件,整理、筛选后,确定其中20件为拟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初选项目,并进行了逐项论证。经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项目相关单位反复协调,拟定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经37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计划草案》。2015年1月6日,《计划草案》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共42件、分四类。第一类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已经初次审议、2015年需要继续审议的项目,共5件;第二类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拟提请常委会审议而未审议、2015年需要安排审议的项目,共2件;第三类是拟提请常委会2015年初次审议的新项目,共10件;第四类是安排调研的准备项目,共25件。 第三类拟提请常委会2015年度初次审议的10件新项目,其中新制定4件、修改6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围绕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了经济领域和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
选择立法项目,一是把确定立法计划项目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结合起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优先安排涉及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要求的立法项目,如修改《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如把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作为完善我省地方立法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点,把修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制定《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作为民生保障立法重点。三是体现了完善实施性或者配套性立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选择立法项目,要求具备一定的立法条件,有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证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数量
列入《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共计42件,其中,继续审议和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17件,调研的立法项目25件。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除审议立法计划确定的17件法规案外,还将审议省政府适时提出打包修改的法规案、贵阳市和14个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法规案(预计16件左右),审议法规案总数达30件以上,数量仍然较多,立法任务较重。按照控制数量、确保立法质量的新要求,结合实际,《计划草案》中2015年新上的审议立法项目确定为10件。确定这个数量,是基于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和现有立法队伍力量,既考虑立法的重要性和立法需求,兼顾急用先立;又考虑了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强调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确定合理的数量确保立法质量,从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
此外,贵阳市和自治地方在2015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届时将适时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立法计划是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立法计划是科学筛选、正确决定年度立法项目的基础和前提,是有序、高效开展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立法计划编制机制,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和立法工作新要求,明确了编制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计划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坚持关注民生、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促进法治贵州建设提供良好法制保障。
编制《计划草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委会党组讨论后,报请省委常委会议审定。二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项目征集、筛选和立项机制,从源头上体现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坚持人大主导。人大常委会主导、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积极作为,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四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立法项目的筛选和确定,充分考虑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地方特色,重点选择重要领域、现实急需和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项目。五是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坚持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六是与时俱进。坚持制定、修改并举,紧扣时代步伐,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计划草案》的编制过程
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发出《关于征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建议的通知》。截止11月10日,收到立法建议项目共58件,整理、筛选后,确定其中20件为拟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初选项目,并进行了逐项论证。经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项目相关单位反复协调,拟定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经37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计划草案》。2015年1月6日,《计划草案》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共42件、分四类。第一类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已经初次审议、2015年需要继续审议的项目,共5件;第二类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拟提请常委会审议而未审议、2015年需要安排审议的项目,共2件;第三类是拟提请常委会2015年初次审议的新项目,共10件;第四类是安排调研的准备项目,共25件。 第三类拟提请常委会2015年度初次审议的10件新项目,其中新制定4件、修改6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围绕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了经济领域和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
选择立法项目,一是把确定立法计划项目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结合起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优先安排涉及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要求的立法项目,如修改《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如把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作为完善我省地方立法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重点,把修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制定《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作为民生保障立法重点。三是体现了完善实施性或者配套性立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选择立法项目,要求具备一定的立法条件,有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证提请常委会审议。
四、《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数量
列入《计划草案》的立法项目共计42件,其中,继续审议和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17件,调研的立法项目25件。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除审议立法计划确定的17件法规案外,还将审议省政府适时提出打包修改的法规案、贵阳市和14个自治地方报请批准的法规案(预计16件左右),审议法规案总数达30件以上,数量仍然较多,立法任务较重。按照控制数量、确保立法质量的新要求,结合实际,《计划草案》中2015年新上的审议立法项目确定为10件。确定这个数量,是基于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和现有立法队伍力量,既考虑立法的重要性和立法需求,兼顾急用先立;又考虑了立法的条件和基础,强调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确定合理的数量确保立法质量,从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
此外,贵阳市和自治地方在2015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届时将适时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计划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