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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樟江流域保护管理资金。”

  2.删去第八条中的“对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3.在第十五条的“十五度”后增加“以上”。

  4.将第二十二条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为“未经批准”。

  5.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双引号,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后增加“应当”。

  6.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7.《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1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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