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老龄化步伐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家庭逐步小型化,人口流动性增强,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二是需要照料的高龄老人日益增多,老年人医疗、护理费用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三是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养老服务设施不足、产品匮乏、专业化水平不高,制约了老龄事业的发展等。《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为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5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省老龄办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随即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地调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部分县(市、区)及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6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赡养人的责任。为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需求,《条例(草案)》除明确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外,第十二条还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关于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为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和服务设施建设,《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明确政府对养老服务业发展应给与资金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关于对老年人的优待。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条例(草案)》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六个方面对老年人社会优待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黔委厅字〔2016〕83号),《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