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1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把握机遇、形成后发优势的难得契机。充分利用我省生态、资源、区位、政策、产业等优势,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选择,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和重要突破口,是我省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目标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对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发展大数据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6月到贵州视察期间对我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给予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到我省视察时也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也为我省创造了宝贵契机。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先后下发《关于加快信息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明确提出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打造全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策源地、政策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和产业聚集区的目标,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较早迈开了步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践表明,大数据产业在我省新兴产业中最具引领性,在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最有条件走前列。
为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机遇,扎实做好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各项工作,依法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了起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方案安排,由工作小组、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州大学分别组织起草了三个文本初稿,在此基础上经工作小组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各起草单位在起草《条例草案》初稿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借鉴了外省经验做法,听取了有关市州和部门、专家学者、企业负责同志等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后,工作小组通过深入贵阳市、贵安新区等地调研,召开省直部门(单位)、部分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咨询专家、大数据相关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9个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在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11月底,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特聘顾问的意见。同时,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专程赴北京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征求了来自中央网信办、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的意见。12月18日,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12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在北京联合召开贵州省大数据立法专家咨询会,再次听取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中软国际、阿里数据、百度金融等单位和企业的国家大数据法律领域和行业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的意见。专家学者们认为,《条例》作为国内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的重要探索,目的明确、定位准确、内容丰富,对引领和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据初步统计,《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共召开各类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讨论会3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等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意见100余家数百人次。
2015年12月30日,《条例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定位。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较快,情况较为复杂,因此,现阶段大数据地方立法不宜求全、面面俱到。《条例草案》立足地方立法权限,紧扣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指引性规定。对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些具体问题,今后可以通过逐步制定单项地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
(二)关于大数据的定义。如何定义大数据,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尚未形成共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大数据的定义也持不同的看法。考虑到大数据这一概念的复杂性,目前进行精准定义难度很大,因此,《条例草案》参照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对大数据的定义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共享开放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没有成熟的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就难以有效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针对以政府数据为主的各类公共数据数量大、质量好、价值高、增长速度快等特征以及公共机构对共享开放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等情况,《条例草案》第三章对数据共享开放的原则、措施、平台、内容、格式、效力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四)关于公共机构不得重复采集数据。规定公共机构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相关数据时,不得重复采集数据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减轻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被采集对象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是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公共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五)关于“云上贵州”。“云上贵州”是省人民政府建设的数据统筹共享基础系统平台,是我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重要抓手。按照要求,3年内省、市、县三级政府应用系统和主要数据将全部迁上“云上贵州”,实现公共系统互联互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云上贵州”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问题高度关注。关于数据权属,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有待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目前,数据交易处于探索阶段,制定交易行为规范的条件还不成熟,《条例草案》仅对数据交易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推行集中交易制度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数据安全,数据从其产生到消亡,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强化安全管理。鉴于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监管、网络安全、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等进行规范,《条例草案》仅从政府加强监管和明确安全主体责任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七)关于政府引导和推动。我省目前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处于初步阶段,且面临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引导、推动作用。《条例草案》第二章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项资金、融资支持、用地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税收优惠、数据应用等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把握机遇、形成后发优势的难得契机。充分利用我省生态、资源、区位、政策、产业等优势,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选择,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和重要突破口,是我省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目标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对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发展大数据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6月到贵州视察期间对我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给予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到我省视察时也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也为我省创造了宝贵契机。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先后下发《关于加快信息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明确提出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打造全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策源地、政策先行区、创新引领区和产业聚集区的目标,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较早迈开了步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践表明,大数据产业在我省新兴产业中最具引领性,在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最有条件走前列。
为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机遇,扎实做好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各项工作,依法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了起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方案安排,由工作小组、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州大学分别组织起草了三个文本初稿,在此基础上经工作小组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各起草单位在起草《条例草案》初稿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借鉴了外省经验做法,听取了有关市州和部门、专家学者、企业负责同志等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后,工作小组通过深入贵阳市、贵安新区等地调研,召开省直部门(单位)、部分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咨询专家、大数据相关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9个市州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在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11月底,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特聘顾问的意见。同时,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专程赴北京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座谈,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征求了来自中央网信办、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和科研机构的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的意见。12月18日,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12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在北京联合召开贵州省大数据立法专家咨询会,再次听取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中软国际、阿里数据、百度金融等单位和企业的国家大数据法律领域和行业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的意见。专家学者们认为,《条例》作为国内大数据立法先行先试的重要探索,目的明确、定位准确、内容丰富,对引领和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据初步统计,《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共召开各类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讨论会3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等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意见100余家数百人次。
2015年12月30日,《条例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定位。大数据发展应用是新生事物,涉及领域广泛,发展变化较快,情况较为复杂,因此,现阶段大数据地方立法不宜求全、面面俱到。《条例草案》立足地方立法权限,紧扣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指引性规定。对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些具体问题,今后可以通过逐步制定单项地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
(二)关于大数据的定义。如何定义大数据,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尚未形成共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大数据的定义也持不同的看法。考虑到大数据这一概念的复杂性,目前进行精准定义难度很大,因此,《条例草案》参照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对大数据的定义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共享开放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没有成熟的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就难以有效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针对以政府数据为主的各类公共数据数量大、质量好、价值高、增长速度快等特征以及公共机构对共享开放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等情况,《条例草案》第三章对数据共享开放的原则、措施、平台、内容、格式、效力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四)关于公共机构不得重复采集数据。规定公共机构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相关数据时,不得重复采集数据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减轻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被采集对象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是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公共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五)关于“云上贵州”。“云上贵州”是省人民政府建设的数据统筹共享基础系统平台,是我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重要抓手。按照要求,3年内省、市、县三级政府应用系统和主要数据将全部迁上“云上贵州”,实现公共系统互联互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云上贵州”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问题高度关注。关于数据权属,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有待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目前,数据交易处于探索阶段,制定交易行为规范的条件还不成熟,《条例草案》仅对数据交易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推行集中交易制度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数据安全,数据从其产生到消亡,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强化安全管理。鉴于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监管、网络安全、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等进行规范,《条例草案》仅从政府加强监管和明确安全主体责任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七)关于政府引导和推动。我省目前大数据发展应用还处于初步阶段,且面临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引导、推动作用。《条例草案》第二章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项资金、融资支持、用地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税收优惠、数据应用等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