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1月1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机遇,扎实做好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各项工作,依法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新跨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月1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市场主导”。

  2.在第四条中的“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之后增加“大数据安全与管理工程、跨境数据自由港”。

  3.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发展应用基金”修改为“发展基金”。

  4.将第十条中的“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修改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5.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依法”;第二款最后增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一句。

  6.在第十五条中的“投资规模”之后增加“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7.在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之前增加“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将第二款中的“数据使用”修改为“数据用途”。

  8.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推行数据资源集中交易制度”。

  9.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规范权力行使”;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实施‘数据铁笼’,规范权力行使,对公共权力、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等实行全过程监督。”

  10.在第二十二条中的“交通运输”之后增加“综合治税”,删去“示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推进大数据精准扶贫,建设涉农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涉农基本数据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

  11.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云上贵州’迁移,其他数据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他人共享、向社会开放”单列为第三款。

  12.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经申请可以向特定对象开放”修改为“经申请可以向该特定对象开放”。

  13.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核实”修改为“处理”。

  14.在第三十二条中的“存储”之后增加“清洗”。

  15.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6.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将“履行”修改为“提供”。

  17.条例的施行日期建议明确为“2016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