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2014年1月18日在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1990年2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1996年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该议事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更高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和程序,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相应发展完善。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议事规则中的一些规定需要随着上位法的变化进行修改。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并将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制度纳入到议事规则中,促进人大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重新制定《规则》是必要的。
二、《规则草案》的起草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权限,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增强议事效率,加强省人大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工作安排,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省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起草了《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则草案》先后两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同时,寄送给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草案文本,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开“一府两院”、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相关处室参加的论证会,并赴惠水县和乌当区开展调研,听取区、县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逐条分析研究,草案文本先后4次对原规则中涉及的48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新增11项条款内容,综合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近40条,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了《规则草案》。《规则草案》经2013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决定提请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三、《规则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的规范
为了让省人大代表能够在会前及时了解会议议题,围绕会议内容开展会前的相关调研,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规则草案》对会议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印发代表。第十条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为代表出席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同时,为了全面反映代表审议情况,及时传递会议信息,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的发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二)关于代表依法履职,严格执行会议纪律的规定
省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规则草案》第三条,对代表认真履行职责作了原则表述。第九条第二款,对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情形,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代表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同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代表发言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必须围绕议题进行,并且对发言时间做了必要的规范。
(三)关于议案的范围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议案的提出是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规定,《规则草案》重点对提出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对四个方面的事项提出议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案权,提高代表议案审查质量,结合省人大工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区市的做法,在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议案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专门机构,任期与每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主要职责是对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提出的议事原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关于提前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计划和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在代表大会期间承担着计划和预算审查重要职责。过去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于设立专门委员会议程靠后,由预备会议上通过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期间计划和预算的审查。为进一步规范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操作模式,《规则草案》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设立,提前到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不再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五)关于质询
质询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根据地方组织法中对质询的规范内容,《规则草案》除了重申提质询案的主体、提出程序和要求,质询案的答复等规定外,还对质询案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五方面的问题提出质询案,即:一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是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三是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四是有关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问题;五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同时还对质询案的终止,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等职权,都是通过表决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目前,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对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有关罢免、辞职的表决方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对通过各项工作报告决议的表决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规则草案》根据我省实际,对表决的形式、程序、要求和表决结果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规则草案》,请一并审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1990年2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1996年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该议事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更高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和程序,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相应发展完善。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议事规则中的一些规定需要随着上位法的变化进行修改。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并将实践中的一些有效制度纳入到议事规则中,促进人大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进,重新制定《规则》是必要的。
二、《规则草案》的起草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权限,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增强议事效率,加强省人大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工作安排,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省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起草了《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则草案》先后两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同时,寄送给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草案文本,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开“一府两院”、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相关处室参加的论证会,并赴惠水县和乌当区开展调研,听取区、县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逐条分析研究,草案文本先后4次对原规则中涉及的48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新增11项条款内容,综合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近40条,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了《规则草案》。《规则草案》经2013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决定提请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三、《规则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的规范
为了让省人大代表能够在会前及时了解会议议题,围绕会议内容开展会前的相关调研,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规则草案》对会议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印发代表。第十条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为代表出席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同时,为了全面反映代表审议情况,及时传递会议信息,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的发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二)关于代表依法履职,严格执行会议纪律的规定
省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规则草案》第三条,对代表认真履行职责作了原则表述。第九条第二款,对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情形,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代表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同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代表发言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必须围绕议题进行,并且对发言时间做了必要的规范。
(三)关于议案的范围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议案的提出是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规定,《规则草案》重点对提出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对四个方面的事项提出议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案权,提高代表议案审查质量,结合省人大工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区市的做法,在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议案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专门机构,任期与每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主要职责是对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提出的议事原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关于提前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计划和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在代表大会期间承担着计划和预算审查重要职责。过去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于设立专门委员会议程靠后,由预备会议上通过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期间计划和预算的审查。为进一步规范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操作模式,《规则草案》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设立,提前到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不再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五)关于质询
质询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根据地方组织法中对质询的规范内容,《规则草案》除了重申提质询案的主体、提出程序和要求,质询案的答复等规定外,还对质询案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五方面的问题提出质询案,即:一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是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三是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四是有关重大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问题;五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同时还对质询案的终止,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等职权,都是通过表决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目前,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对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有关罢免、辞职的表决方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对通过各项工作报告决议的表决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规则草案》根据我省实际,对表决的形式、程序、要求和表决结果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规则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