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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1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卫华

大会主席团: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代表们认为,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重新制定议事规则是必要的,《规则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可行,文本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代表对《规则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1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则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

  2.将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删去“为代表出席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3.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团长委托的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

  5.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中的“安排”。

  6.在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增加“本级”,修改为“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问题”。

  7.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认为质询案不属于质询范围时,可以作为询问处理。”删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提质询案的代表所在代表团会议上回答,并听取意见”。

  此外,还对《规则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规则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连同《规则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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