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1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 忠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对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及时作出工作部署,要求按程序修订《条例》。
本世纪以来,我省与全国一样,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目前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57%,且进程不断加深加快;三是家庭规模缩减,户均人口由2000年的3.74人降至2010年的3.24人,独生子女家庭145万户,家庭传统功能进一步弱化。为有效缓解上述矛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3年1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作出部署。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即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贵州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人口预期目标影响的评估报告》;随后赴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调研,并组织召开基层计生干部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起草《贵州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目前,《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起草小组根据《方案》和调研情况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并经201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条例》的修改严格遵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内容只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相关条款,即: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三十五条中夫妻双方是农民,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内容删除。
另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对《条例》的其他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如省民族宗教委提出恢复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等,由于这些问题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需进行认真调研和科学论证,重大方案还需报国家批准,需要一定的时间履行相关程序,而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因此,其他内容的调整可按立法程序先调研、论证,此次修改暂不考虑。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 忠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对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及时作出工作部署,要求按程序修订《条例》。
本世纪以来,我省与全国一样,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目前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57%,且进程不断加深加快;三是家庭规模缩减,户均人口由2000年的3.74人降至2010年的3.24人,独生子女家庭145万户,家庭传统功能进一步弱化。为有效缓解上述矛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3年1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作出部署。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即邀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贵州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人口预期目标影响的评估报告》;随后赴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调研,并组织召开基层计生干部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起草《贵州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目前,《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起草小组根据《方案》和调研情况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并经201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条例》的修改严格遵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内容只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相关条款,即: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三十五条中夫妻双方是农民,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内容删除。
另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对《条例》的其他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如省民族宗教委提出恢复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等,由于这些问题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需进行认真调研和科学论证,重大方案还需报国家批准,需要一定的时间履行相关程序,而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因此,其他内容的调整可按立法程序先调研、论证,此次修改暂不考虑。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