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5年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燕
大会主席团:
在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代表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提出议案。截止2015年1月28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5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讨论后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将韦朝勇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禄绍康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恢复少数民族生育二孩政策的议案》交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将明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李忠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专项监督,支持贵阳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产业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钱超国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燕
大会主席团:
在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代表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提出议案。截止2015年1月28日12时(议案截止时间),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5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讨论后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将韦朝勇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禄绍康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恢复少数民族生育二孩政策的议案》交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将明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李忠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专项监督,支持贵阳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产业的议案》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将钱超国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