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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1月28日在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就《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必要性

  省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地方立法工作情况,及时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重要法规草案,全力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使省委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月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立法体制和立法工作机制有了新的变化。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因此,本次对《条例》的修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改革措施,在《修正案草案》中予以落实;二是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认真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贵州建设,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将其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工作安排,提前谋划,在推进相关改革任务的同时,2014年就启动了前期调研、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2015年4月,正式成立起草小组,开展起草工作。

  自2015年7月以来,起草小组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室、预工委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寄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0名省人大代表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草案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还主持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部分省人大代表、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处室参加的论证会,并赴贵阳、安顺、黔东南、黔南开展调研,听取市、州及部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收集到的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梳理,逐条分析研究,先后进行了4次大的修改,共修改了37条,新增加了16条。《修正案草案》经2015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决定提请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此次对《条例》的修改工作,坚持以立法法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和省委的要求,落实改革成果,回应社会关切。

  三、《修正案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修正案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根据立法法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吸纳了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相关改革成果,将成熟的改革事项转化为地方立法。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为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立法公开”作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紧紧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程序;三是注重发挥代表和委员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对法规征求代表意见,代表参与地方立法调研、论证,代表列席常委会审议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对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了明确规范,建立了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五是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前后评估制度等,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二)关于法规案审次的调整

  2001年通过的《条例》,确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两次审议提交表决制度,对于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提高审议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度不断增强,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法规调整事项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审议中需要加强协调的事项也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保证充分审议,确保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在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审次安排的做法上,《修正案草案》将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案两次审议制度调整为三次审议制度;同时,对只需要进行两次审议或者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的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

  (三)关于法规案的表决

  法规案的表决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表决程序,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并结合我省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情况,《修正案草案》对表决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对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进行规范,规定常委会审议法规修正案,应当围绕法规修正案内容进行。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修正案之外的重要内容需要修改或者增加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另行提出修改法规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开表决。二是确立了单独表决制度,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决定法规草案是否交付表决。三是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修正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四)关于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立法权,并规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修正案草案》对批准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为了提高审议的针对性,《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可能存在的抵触情形。

  (五)关于备案审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立法法对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一是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二是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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