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大会主席团: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代表们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法修改后立法体制和立法工作机制有了新的变化,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可行,文本基本成熟。同时,代表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项中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大会主席团: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代表们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法修改后立法体制和立法工作机制有了新的变化,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可行,文本基本成熟。同时,代表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项中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