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6年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大会主席团:
1月30日上午,各代表团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提交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代表们在审议中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30日上午10时召开会议,提出了《修正案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表决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大会主席团:
1月30日上午,各代表团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提交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代表们在审议中没有提出新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30日上午10时召开会议,提出了《修正案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表决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