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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燕

大会主席团: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提出议案。截止2016年1月28日18时(议案截止时间),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4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将禄绍康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将刘颖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将石惠忠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审议;将刘志义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交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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