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6年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贵州省省长1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名。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和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四、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五、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数不能当选时,是否再进行选举,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六、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通过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七、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八、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席团告知提名代表,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九、依法提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时,由主席团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预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大会主席团规定。
依法提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由大会通过。
十、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一、补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十二、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或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本次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计票。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弃权”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候选人右边三个长方形白框只能填涂其中一个,多涂或不涂的为废票。
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没有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就另选他人的,或另选他人只填写姓名没有在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的,该另选人票无效。每项职务另选人选,等于或少于反对人数的,该项职务的另选人有效;超过反对人数的,该项职务的另选人无效。
填写选票时填涂空格要填满并不要超出,字迹要清楚,选票填写全部模糊无法辨认的,该票作废;选票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该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出席会议的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按照本人的意愿代为填写选票,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签字笔。
十三、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经大会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四、选举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本次选举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五、投票前,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并确认票箱计数清零后,方可进行投票。
十六、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七、在投票过程中,如电子票箱出现故障无法计票,可继续向该票箱内投票,直至结束。然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将该票箱选票取出,启用备用电子票箱对该票箱的选票重新计票。如电子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采用人工计票。
十八、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记录收回选票数,与发出的选票数核对,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核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十九、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一、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贵州省省长1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名。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和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四、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五、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数不能当选时,是否再进行选举,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六、补选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通过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七、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八、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席团告知提名代表,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九、依法提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时,由主席团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预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大会主席团规定。
依法提名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与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由大会通过。
十、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一、补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贵州省省长,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十二、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或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本次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计票。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弃权”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候选人右边三个长方形白框只能填涂其中一个,多涂或不涂的为废票。
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没有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就另选他人的,或另选他人只填写姓名没有在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的,该另选人票无效。每项职务另选人选,等于或少于反对人数的,该项职务的另选人有效;超过反对人数的,该项职务的另选人无效。
填写选票时填涂空格要填满并不要超出,字迹要清楚,选票填写全部模糊无法辨认的,该票作废;选票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该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出席会议的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按照本人的意愿代为填写选票,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签字笔。
十三、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经大会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四、选举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本次选举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五、投票前,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并确认票箱计数清零后,方可进行投票。
十六、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十七、在投票过程中,如电子票箱出现故障无法计票,可继续向该票箱内投票,直至结束。然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将该票箱选票取出,启用备用电子票箱对该票箱的选票重新计票。如电子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采用人工计票。
十八、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记录收回选票数,与发出的选票数核对,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核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十九、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一、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