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3月2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我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管理,规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条例》中关于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等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抵触。此外,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规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与国家法律规定相一致,同意废止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
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我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管理,规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条例》中关于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等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抵触。此外,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规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与国家法律规定相一致,同意废止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
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