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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3月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栗先惠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12月3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3月5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3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三条中的“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按照规划就近还建;没有条件还建的,依法补偿。”修改为“按照规划就近归还用地;没有条件归还的,依法补偿。”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计价器无有效期内鉴定合格印、证的”。
  5、在第二十八条中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后增加“等用地”几字。
  6、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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