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五项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2、在第二十四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将第六十六项第二款中的“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修改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