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5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孔令中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规范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不少内容只是作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还需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以便于操作。为此,全国已有江苏、湖北、山西、山东、福建、广西、重庆、上海等省(区、市)出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17个。在17个世居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羌族、蒙古族、土家族等经常使用汉语外,其余也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并以本民族语言作为最主要的交际语言。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点、体现民族性和可操作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对全面提高我省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平、增进贵州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树立贵州新形象、构建“和谐贵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国家公务员、教师和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使用普通话,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推广普通话没有明确要求,有的没有管理措施;一些商业场所牌匾用字不规范,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广告、商品包装用语用字滥用外文,电视屏幕出现错别字等等,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二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不平衡,地区、城乡之间差别较大;有些地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部分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还比较薄弱,难度也大。三是,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使管理和监督范围不清、力度不够,导致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因此,为推动我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借鉴外省(区、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起草小组。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修改,征求了全省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卫生厅、建设厅、交通厅、广电局、工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到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区、市)和黔东南州、黔南州等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调研。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计划后,根据调研的情况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小组多次对《条例 (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向9个市(州、地)、部分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条例(草案)》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十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7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7条,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督导评估和教学常规管理、使用普通话的情形、各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汉字应用水平、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要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其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中的重要职责。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是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应由政府统筹解决。但据了解,我省部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至今未完全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条例(草案)》在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关于重点领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和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情形。这对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将起到积极作用。要做好全社会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国家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教育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将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作为重点,对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以解决用语用字不规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交流。
3、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及汉字应用水平标准。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特定岗位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和普通话水平,促进全社会汉字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通话的推广及普及,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此,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1954年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应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公务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年龄和应达到的等级也作了相应规定;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国语〔1994〕43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教育部2007年2月1日发布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对应当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人员作了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普通话等级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标准做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省教育厅厅长 孔令中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规范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不少内容只是作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还需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以便于操作。为此,全国已有江苏、湖北、山西、山东、福建、广西、重庆、上海等省(区、市)出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有17个。在17个世居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羌族、蒙古族、土家族等经常使用汉语外,其余也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并以本民族语言作为最主要的交际语言。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点、体现民族性和可操作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对全面提高我省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平、增进贵州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树立贵州新形象、构建“和谐贵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国家公务员、教师和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使用普通话,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推广普通话没有明确要求,有的没有管理措施;一些商业场所牌匾用字不规范,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广告、商品包装用语用字滥用外文,电视屏幕出现错别字等等,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二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不平衡,地区、城乡之间差别较大;有些地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部分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还比较薄弱,难度也大。三是,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使管理和监督范围不清、力度不够,导致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因此,为推动我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借鉴外省(区、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起草小组。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修改,征求了全省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卫生厅、建设厅、交通厅、广电局、工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到四川、重庆、广西等省(区、市)和黔东南州、黔南州等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调研。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正式立法计划后,根据调研的情况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小组多次对《条例 (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向9个市(州、地)、部分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条例(草案)》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十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7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7条,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督导评估和教学常规管理、使用普通话的情形、各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汉字应用水平、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要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其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中的重要职责。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是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应由政府统筹解决。但据了解,我省部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至今未完全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条例(草案)》在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关于重点领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和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的情形。这对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将起到积极作用。要做好全社会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国家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教育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将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作为重点,对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以解决用语用字不规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交流。
3、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及汉字应用水平标准。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特定岗位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和普通话水平,促进全社会汉字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通话的推广及普及,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此,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1954年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应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公务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年龄和应达到的等级也作了相应规定;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国语〔1994〕43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达到一级水平;教育部2007年2月1日发布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对应当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人员作了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普通话等级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标准做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