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5月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正辉


省人大常委会:
  4月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此前,我委派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4月中旬以来,分别到毕节地区和贵阳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4月26日分别召开了有语言文字、法律等方面专家和省人大民宗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4月28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200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国家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积极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发展、增进各民族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省份,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点和可操作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对全面提高我省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平,增进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构建“和谐贵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是必要的。该《条例(草案)》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
  1、将第一条“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修改为“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
  2、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3、将第八条第二句中的“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删去。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定期达标。”。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