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第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金明扬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的第2号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发函征求省综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等部门的意见。2007年3月2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对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的办法和保护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政府在这项工作上的职责。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省的这个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匡扶社会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营造良好的安定秩序,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正气,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很有必要,但依据《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进行前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金明扬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的第2号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发函征求省综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等部门的意见。2007年3月2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对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的办法和保护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政府在这项工作上的职责。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省的这个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匡扶社会正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营造良好的安定秩序,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正气,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很有必要,但依据《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进行前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