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保护”修改为“维护”。
2、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电视”后增加“、报刊”。
3、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包装、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修改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
4、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三十九条第三、四款中的“冲印”后增加“、制作”。
5、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四十条中的“人才”后增加“、劳务”,并删除“家政”二字。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2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11月22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保护”修改为“维护”。
2、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电视”后增加“、报刊”。
3、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包装、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修改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
4、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三十九条第三、四款中的“冲印”后增加“、制作”。
5、根据委员的意见,在第四十条中的“人才”后增加“、劳务”,并删除“家政”二字。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2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