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以上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为: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四、在黔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五、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部分在筑中央工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
七、在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八、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出、列席人员;
九、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厅级干部;
第一、二、三、四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听报告,并编入代表团参加小组讨论;第五、六、七、八、九项列席人员,只列席会议听报告,不编入代表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