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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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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以上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为:
  一、省委常委;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市长、州长;
  四、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六、在黔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七、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部分在筑中央工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
  九、部分在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十、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出、列席人员;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厅级干部。
  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听报告,并编入代表团参加小组讨论;第七、八、九、十、十一项列席人员,只列席会议听报告,不编入代表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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